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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应不分或少分财产
2017-09-29 15:09:40 来源:
原告雷某某(女)和被告宋某某于2003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13年上半年产生矛盾,并于2014年2月分居。2015年1月,雷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经法院查明雷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于2013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该账户内的195 000元转至案外人雷某齐名下。雷某某提出该笔存款是其经营饭店所得收益,开始称该笔款已用于夫妻共同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其外甥女的借款,但雷某某对其主张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雷某某于2013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195 000元转至案外人名下。雷某某始称该款用于家庭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外债,前后陈述明显矛盾,对其主张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对钱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雷某某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判决雷某某支付宋某某12万元 。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章法律师团队|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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