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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嫂请进门 把风险挡门外

2017-10-18 15:03:06 来源:


月嫂请进门 把风险挡门外

  高先生在妻子怀孕期间与某家政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约定:该公司选派高级月嫂方大姐为高先生的妻子和孩子提供产妇以及婴幼儿护理,服务期共计42天。合同签订后,高先生即支付了服务费1.8万元。孩子出生后,方大姐依约到高先生家中照顾产妇及孩子。不久,高先生的孩子因病被送至医院救治,并被确诊为肺炎,花费不菲。后高先生认为月嫂方大姐不具备母婴护理的专业知识以及资质,且存在护理期间患有感冒却不就医用药等重大过失,给自己一家人带来极大的身心伤害,已完全无法达到双方缔结服务合同的目的,故将这家家政服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退还已付服务费1.8万元,并赔偿孩子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实际损失5万元。

  对此,被告家政服务公司答辩称,该公司已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所委派的月嫂具有相关从业资质,通过专业考试,且在服务期间,高先生也曾对月嫂的服务书面表示非常满意;月嫂只是服务人员,并非专业医护人员,高先生之子患病与月嫂服务之间并无因果关系,不同意上述诉讼请求。

  诉讼中,法院查明方大姐作为月嫂,此前曾接受过正规培训,并通过考试,获得了培训合格证,还持有北京市公共卫生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同时,在护理高先生孩子的过程中,方大姐每天都做了详细的护理记录。而根据这份护理记录上记载的信息,方大姐给高先生家宝宝喂奶粉的时间间隔、次数、食用量与所用品牌奶粉的建议喂哺表基本一致。

  法院经后审理认为,原告高先生与被告家政服务公司所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被告在工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家庭服务,有条件为原告提供家政服务;原告主张被告应为其指派具有高级育婴师资格证书等资质的母婴护理师,但涉案合同对此并无约定,原告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同时,根据高先生之子所用品牌奶粉提供的建议哺食表以及方大姐所作护理记录,其给孩子喂奶的次数及用量并未明显超出该建议哺食表,即使有几次超出该表建议的用量,也属于在实际生活中根据婴儿的具体情况进行的适度调整,不能据此认定被告存在违约。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孩子患病与被告提供的服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最终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以月嫂护理不当导致产妇失去泌乳能力为由起诉,证据不足被驳回。

  文章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关键词】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章法律师团队|月嫂服务|产妇以及婴幼儿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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