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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没标明含量,索要十倍赔偿,被判败诉
2017-11-20 14:48:46 来源:
2016 年 11 月,赵女士先后三次在道里区某大型超市购买了26瓶某品牌的意大利进口混合橄榄油,共计 3800余元。购买后,赵女士发现这种橄榄油食品标签中配料显示为精炼橄榄油、初榨橄榄油,但未标明初榨橄榄油的具体含量,赵女士认为橄榄油是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该涉案橄榄油的标识内容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存在安全隐患。随后赵女士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超市方面退还货款,并按规定予以10倍赔偿。
经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橄榄油中文标签中写有:原产国意大利;配料:精炼橄榄油、初榨橄榄油等字样,其产品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和出入境检疫合格证。赵女士与超市间买卖关系成立,但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10倍赔偿标准的前提是: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销售方明知涉案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进行销售的行为。本案种产品品名标注为“混合橄榄油”,混合橄榄油本身即必须由精炼橄榄油与初榨橄榄油混合而成,所以初榨橄榄油并不属于商品“特别强调”添加的有价值、有特性的成分,不是特别添加的成分,因此不存在违反标注规定的行为,该食品经过相关部门检验,符合食品安全规定,故赵女士要求10倍赔偿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法官说法:
据法官介绍,比如高钙豆粉、活性益生菌饮料等产品,这些“钙”、 “益生菌”对于产品推广具有一定的价值性和特殊性,因此需要标明成分含量,以避免误导消费者购买。本案中,如果赵女士购买的是普通食用油,而品名中出现橄榄食用调和油的话,这里橄榄油就具有特定的价值,对于该调和油的销售具有引导消费的作用,厂家就需要在成分标签上特别注明橄榄油的含量,如果未标明,则属于违反法律规定行为。
来源:网络
【关键词】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章法律师团队|标明成分含量|违反标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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