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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不具备合伙协议形式的必备要件返还原告相应出资款
2017-11-20 14:52:38 来源:
许某和某公司自2009年1月起建立劳动关系,此后许某一直在该公司工作至2011年3月。当时该公司称如果许某投资做股东的话会有大的收益,许某轻信下也参加投资,将汽车一辆折价15000元以及现金5140元投资在该公司,双方的协议还约定许某中途不得离开,否则投资款作为违约金没收。所以尽管许某在该公司工作了两年没有拿到工资,但一直没有离开。后知悉该公司实际上已不存在,许某认为其集资违法,故诉请判令出资协议无效,两被告立即退还集资款5140元、赔偿车辆损失15000元。法院最终支持了许某的诉求。
本案处理的关键在于对协议性质的认定。从形式上看原告投入被告的资金、实物名为股金,但既无约定的出资份额、也无其他股东的签名同意,不具备合伙协议的形式的必备要件;同时协议约定投资额的20%为固定回报,明显有违合伙关系的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原则。因此“出资人协议”相关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应当返还原告相应的出资款等。
来源:微信公众号鑫涌法律大讲堂
【关键词】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章法律师团队|投资款作为违约金|返还原告出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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