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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重大责任事故案 不批准逮捕
2017-12-11 14:34:42 来源:
2017年10月29日上午十时许,广州市天河区某大型酒店4楼会议室发生火灾,造成两人死亡,一人轻伤。11月2日,包括钟某(任职工程部经理)在内的六名酒店工作人员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刑事拘留,羁押于天河区看守所。
11月7日,钟某家属委托邓律师担任钟某的辩护人。11月9日,邓律师到天河区看守所会见了钟某,向钟某了解了案件的具体情况,并告知其注意事项。12月1日,案件移送天河区检察院审查逮捕。12月4日,邓律师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通过分析钟某的具体责任、人身危险性和案件的有关情况,指出钟某无社会危险性,不符合逮捕的条件,并且钟某所在的酒店已经对死者进行了赔偿并获得谅解,建议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钟某的决定。12月8日,天河区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钟某的决定,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随后释放了钟某,钟某重获自由。
办案总结
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是逮捕的条件之一。在当事人涉嫌的行为构成犯罪,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无法定的社会危险性,律师可以通过提出法律意见来说服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帮助当事人重获自由。
在本案中,钟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其案情,没有做无罪辩护的空间。辩护律师抓住了社会危险性这一突破口,指出钟某无社会危险性,不符合逮捕的条件,说服检察机关做出了不批准逮捕钟某的决定,在37天之内帮助钟某重获自由,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来源: 邓世运律师
【关键词】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重大责任事故罪|社会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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