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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发票=已收款!发票就是收款证明?

2017-10-12 16:25:10 来源:


开具发票=已收款!发票就是收款证明?

  我们一般认为:“发票是以票控税的产物,其和钱收没收到完全没有关系。”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也是先开发票后收款,开了发票并不能代表收取了款项。

  但是,在最高院判决的一起合同纠纷中,却让我们大吃一惊!

  A公司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对B公司诉讼称:2000年7月31日,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的开、竣工时间、施工范围、工程款的给付及违约责任等都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约施工,B公司却违约不按时支付工程款,双方又多次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付款方式,但B公司仍不履行付款义务,导致工程多次停工,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请求给付工程欠款并赔偿损失。

  B公司答辩称其中一笔244万元款项已经支付,有A公司出具的发票为证;而A公司认为2001年6月12日支付工程款244万元与事实不符,该244万元是B公司与A公司协商准备付款,并要求A公司先出具发票,于2001年6月14日开具了发票并交付给B公司,但B公司既未付款也未退还发票。

  一审新疆高院认为:发票只是完税凭证,不是付款凭证,不能证实付款的事实,也不能证实收取款项的事实,付款方付款后应当索取并持有收据,以证明收款方已收取该款项,B公司辩称现金支付244万元,又无收款收据证实A公司已收取该款的事实,B公司也未提供其他财务凭证或收据等证据印证已付款的事实。故B公司仅依据发票主张已付工程款244万元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的情况下,对上述事项的观点是:双方争议的244万元应当认定为B公司已经支付A公司。B公司持有A公司为其开具的收款发票。发票应为合法的收款收,是经济活动中收付款项的凭证。双方当事人对244万元发票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B公司持有发票,在诉讼中处于优势证据地位,A公司没有举出有效证据证明付款事实不存在。一审法院认为发票只是完税凭证,而不是付款凭证,不能证明付款事实的存在,曲解了发票的证明功能,应予纠正。

  转载:法律图书馆

  【关键词】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章法律师团队|发票应为合法的收款收据|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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