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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借条大学问

2017-06-22 15:51:37 来源:


小借条大学问

  小借条大学问

  ——民间借贷中应当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借条欠条收条是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条据,在大众观念里,借条和欠条的性质一样。然而从法律层面分析,这三种条据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含义却相差甚远。

  一、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一)证明能力不同。借条通常反映为法律上的借款合同关系,是借款合同的凭证;而欠条往往是结算的一种证明,是比较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作为证据,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庭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欠条持有人则必须向法庭陈述欠条形成的原因,单凭欠条本身不能证明借贷关系。可见,在借贷关系中,借条的证明能力要高于欠条。

  (二)诉讼时效不同。借条代表的是借款合同关系,借条中可以约定还款期限,也可以不约定还款期限。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债权,诉讼时效从债权人主张归还借款时起算,且诉讼时效最长可达20年;欠条仅是单纯的债权凭证,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果没有约定具体的归还期限,则要在欠条开具后第二天起两年内主张权利,否则就丧失了胜诉权。

  二、借条的法律效力认定

  (一)无效的“借条”

  借条作为借款合同关系的凭证,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亦受到《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以下原因产生的“借条”为无效借条:

  1、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借贷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最高法意见》)第十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3、对于民间借贷合同的主体是自然人的,如果该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存在瑕疵,则该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也存在瑕疵。对于该自然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借贷合同,在法律上当然无效;对于该自然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借贷合同,如果得到其监护人的追认,则该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否则该合同无效。

  (二)因利息约定瑕疵而导致部分无效的“借条”

  1、《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最高法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2、出借人在向借款人交付本金时预先扣除利息的,属于侵害借款人合同利益的行为,对此法律亦作出了相关规定。《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三)不受法律保护的“借条”

  1、根据《最高法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因此如果借款人出于赌博、吸毒等违法原因借款,且借款人对此原因明知,则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2、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原则的借贷行为产生的“借条”不受法律保护,包括:

  (1)因非法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产生“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情感债务转化的借贷;

  (2)具有抚养、赡养义务关系的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之间发生的有违家庭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

  三借条书写应注意的用语问题

  (一)形式上应注意的用语问题

  1、宜避免自书借条,对于自书借条宜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民间“借条”通常是手写的,往往是因由借款人或者欠款人所撰写并签字,但现实中也会出现由出借人撰写再有借款人签字的情况,即“自书借条”。

  2、宜写明出借人和借款人具有法律效力的全名,特别要避免借款人故意写错双方姓名。

  3、在书写借款金额时宜用中文大写金额数字或者用这些字将数额予以确认,即“零、壹、贰、叁、肆、仟、万、元”等,这样就避免了当事人做手脚,提高了借贷关系的安全性。

  (二)内容上应注意的用语问题

  为了使“借条”更清晰地体现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借条的内容应尽可能的明确详细,比如借款原因、币种、数额、利息、还款时间、借款日期、违约责任等,甚至可以附上借款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备发生纠纷证明。就现实生活中常见的民间借贷关系,以下内容需特别注意:

  1、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

  2、宜将约定的利率或利息写入借条。

  3、避免将容易产生歧义的用语写入借条。

  通过对借条与欠条不同法律性质的分析可以得出,在民间借贷中,需要打借条或者欠条时,出借人最好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这样如果遇到借贷纠纷,不仅可以避免因错过两年诉讼时效而导致胜诉权的丧失,而且也可以承担较轻的举证责任和较低的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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