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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你不可不知
2017-06-27 15:15:42 来源:
“李律师,我都和他离婚了,怎么还要我承担债务啊?”季瑜电话里反复说着这句话,我能听得出她的慌乱,恼怒和不解。
季瑜给我看的离婚协议中,双方用的是民政局的模版条款,双方不存在任何夫妻共同债务,各自名下的债务如有各自承担。季瑜一直认为这条是她的护身符,但没想到半年后,她接到了来自法院的传票,前夫曾经的好友起诉了她和前夫,要求返还借款和利息共计人民币两百五十万。
很显然,传票上显示的借款是发生在季瑜还没有和前夫离婚时,借条和转账凭证都是很完整的,借款的真实性似乎没有太大的问题,但款项是直接转入前夫公司账号的,该公司是前夫婚前设立的。而且,债务发生的时间按照季瑜的回忆,是在双方已经分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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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我基本上有思路了,但我需要季瑜去准备一些证据:1、双方分居的证据;2、先生公司设立的信息;3、双方未分居前的生活共同开支明细及各自的负担情况;4、双方婚后的收入情况和她房屋购置和贷款还清时间。
开庭时,意料中的,前夫代理律师认可了借款的存在,也表明是用于公司经营了,但也认可该公司是其主要收入来源。但我们的论点也很明确:1、款项进入到前夫公司,虽然以前夫名义借款,但实际是公司接受了借款且用于公司经营,涉案债务属于公司债务;2、债务发生在双方分居期间,且分居期间季瑜根本没有收到过被告方一分钱,也根本不可能知道涉案债务的存在,更不用说涉案借款用于共同生活了;3、双方购置的房产产生于债务产生前,故无法说明涉案债务用于夫妻共同财产购置;4、公司是被告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故该债务也应该属于前夫的个人债务;5、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家里开支包括房屋贷款全部由季瑜承担,且根本无需举债。基于此五点,我们认为涉案的债务即使真实,也是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
在我们的充分理由面前,原告方最终同意调解,最终前夫放弃了房产,让季瑜补偿两百万,由季瑜直接支付给原告方作为前夫的借款偿还,剩余五十万前夫给出了还款计划,原告方不再向季瑜主张偿还。
季瑜总算有惊无险地过了这次,虽然支付了两百万,但毕竟房子留下来了。如果被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她面临的房子可能被执行,前夫的两百万更是遥遥无期。无论如何,她还算不幸之中万幸的!(作者:李丹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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